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江苏省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智能化示范基地(园区)评价与管理,实现示范基地(园区)评价、管理等环节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智能化示范基地(园区)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智能化示范基地(园区)评价办法(试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
江苏省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智能化示范基地(园区)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推进行动和农机装备智能化绿色化提升行动“两大行动”,示范引领先进适用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智能化装备与技术加快应用,推动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智能化示范基地(园区),是指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现代农业园区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通过先进适用、新型高效、智能绿色农机装备与技术在大田农作物生产、设施园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果菜茶生产等农业生产全过程、全产业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示范效果的示范基地(园区)。包括粮食生产“无人化”农场、特色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园区)等。
第三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基地(园区)的初审推荐工作,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初审推荐的基地(园区)进行复核,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复核上报的基地(园区)进行评价。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将有关部门对基地(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纳入评价范围。在评价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基地(园区)收取费用。
第五条 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智能化示范基地(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基地(园区)规划水平、设施“宜机化”水平、农机装备水平、机艺融合水平、机信融合水平、保障服务水平等六大类一级指标、18项二级指标(详见附件《江苏省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智能化示范基地(园区)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地(园区)规划水平。含3项二级指标,重点评价基地(园区)选址与产业规模、功能区设置、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综合评价规划设计水平。
(二)设施“宜机化”水平。含2项二级指标,重点评价基地(园区)灌排设施、机耕道路(含桥涵)、温室大棚、果茶桑园等农机进出作业、调头转移的便利性,综合评价设施“宜机化”水平。
(三)农机装备水平。含4项二级指标,重点评价基地(园区)农业生产主要作业环节农机装备覆盖情况、机具先进适用性、配套合理性以及智能化、绿色化等先进适应农机装备应用情况,综合评价农机装备水平。
(四)机艺融合水平。含3项二级指标,重点评价基地(园区)农机农艺融合技术规程制定、机艺融合技术应用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情况,综合评价机艺融合水平。
(五)机信融合水平。含3项二级指标,重点评价基地(园区)智能农机装备入网管理率、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智能农机装备与技术生产应用等情况,综合评价机械化信息化融合水平。
(六)保障服务水平。含3项二级指标,重点评价基地(园区)相关管理技术人员配备、机具驾驶操作人员配备、农机装备日常维护、技术指导、社会化服务等情况,综合评价保障服务水平。
第六条 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智能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程序具体如下:
(一)自主申报。申报主体编制基地(园区)建设方案,提出建设目标、重点内容、装备与技术示范、运行管理以及主要成效和保障措施等,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二)县级推荐。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主体与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推荐上报至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复核。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对推荐申报主体与材料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评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主体与材料进行评价,通过资料审核、实地考察、咨询论证等方式,形成评价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对通过论证的基地(园区)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发文并授牌。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委托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每2年对行政区域内已授牌的基地(园区)按照基地(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进行1次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一)材料上报。基地(园区)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附佐证材料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二)材料初审。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基地(园区)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材料核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基地(园区)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核查等形式。
(四)确认公布。省农业农村厅汇总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核查意见,形成评价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具体标准如下:
(一)评价得分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70分;
(2)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基地(园区)所依托的法人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调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整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调整和取消的基地(园区)以公告形式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表:江苏省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智能化示范基地(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表
基地(园区)名称: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要点 | 分值 | 评分 |
园区规划水平 (10分) | 选址科学 | 基地(园区)与优势产业结合情况,代表性强、规模适度、相对集中。 | 3 | |
功能设置 | 基地(园区)规模,生产、示范、管理等功能区设置。 | 3 | ||
设施配套 | 基地(园区)道路、灌排、水电设施配套情况。 | 4 | ||
设施“宜机化”水平 (20分) | 道路通行度 | 基地(园区)机耕道、生产道宽度、路面等适宜相应农机通过情况。 | 8 | |
设施宜机程度 | 基地(园区)大田、设施大棚肩高、棚内适宜农机进出、作业通行情况;果茶园树形布置、坡度、株行距等适宜农机装备进出作业、通行情况;渔业、畜牧各生产、运输环节农机装备进出、作业等情况。 | 12 | ||
农机装备水平 (20分) | 农机装备数量 | 新型先进智能机具使用情况,农机装备数量与产业需求和生产规模匹配情况,动力机械配套比情况。 | 5 | |
生产环节覆盖率 | 农机装备覆盖生产占全程环节的比例,产业机械化水平。 | 5 | ||
智能农机占比 | 智能农机占农机总量比例。 | 5 | ||
绿色农机占比 | 绿色环保农机装备占农机总量比例。 | 5 | ||
机艺融合水平 (20分) | 机艺融合技术 规程制定 | 制定特色主导产业的机艺融合技术规程。 | 5 | |
机艺融合 试验示范 | 开展机艺融合技术试验示范情况。 | 7 | ||
机艺融合技术 推广应用 | 推广应用机艺融合技术,辐射和服务周边情况。 | 8 | ||
机信融合水平 (20分) | 智能农机装备入网管理率 | 智能农机装备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占比情况。 | 8 | |
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建设 | 农机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及运行情况。 | 5 | ||
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应用 | 智能农机覆盖作业环节以及多场景生产应用情况。 | 7 | ||
服务保障水平 (10分) | 管理技术 人员配备 | 管理、技术以及驾驶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 3 | |
农机维修及 机务管理 | 农机维修设备购置和机务管理情况 | 3 | ||
管理运营 | 正常运行、效益良好、提供社会化服务情况。 | 4 | ||
合 计 | ||||
评价结论 |
抄送: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