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对《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及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马政秘〔2014〕82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及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马政秘〔2014〕82号,根据2023年7月6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马政〔2023〕29号)修订)
(一)将第一条“年税额标准”内容修改为“一等:10元/平方米;二等:8元/平方米;三等:6元/平方米;四等:4元/平方米;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项第2点。
(三)删去第二条第(三)项第3点。
将第4点改为第3点,删去内容中的“慈湖高新区(含花山经济开发区、金家庄工业园)、雨山经济开发区(采石河路以南、天门大道以西)”。
将第5点改为第4点,删去内容中的“博望镇”。
增加一点,作为第5点:“在马钢股份公司厂区内应税土地统一按照三等土地税额标准征收税款。”
(四)将第二条第(四)项“四等用地范围”内容修改为:
“1.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雨山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2.霍里街道(东部环路以东)、向山镇、博望镇、丹阳镇、新市镇范围内非农业用地。
“‘道路两侧’用地是指纳税人沿道路两侧50米内的应税土地。”
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马政〔2016〕18号)
(一)将第二条第六项“其他纳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马政〔2015〕28号)所附《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目录》范围内的事项”修改为“其他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
(二)将文件中的“市政府法制办”统一修改为“市司法局”。
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19〕15号)
将附件1第1条“纳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马政〔2015〕28号)规定的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共23项)”修改为“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
四、《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秘〔2019〕79号)
将第三条第(一)项第4点“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修改为“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残疾人功能型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文件根据本决定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