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8-29 浏览量:9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时间

(一)2021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期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于外出务工春节返乡的农民工等,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1年2月底。

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在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缴费参保,参保后可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2020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期截至2020年8月20日。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应依法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非本市户籍但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城乡居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也应依法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2020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信息采集、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自缴费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本市范围内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保、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代缴,由县、市、区税务部门会同财政、医保、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组织落实;其他救助对象由县、市、区根据财力给予适当补助。

按照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要求,落实贫困人口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将贫困人口作为医疗救助对象,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代缴,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全覆盖。其中,对贫困户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和重度残疾人特殊人群参保缴费给予全额代缴,对其他贫困户(不含2014-2015年已脱贫户)给予定额代缴,2021年度定额代缴标准暂定为250元/人。

四、征缴方式

为扎实推进2021年度保费征缴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线上缴费为主,线下缴费为辅,委托村(社区)经办”的方式。在校大学生,仍以学校为单位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信息采集、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税务部门牵头,医保、财政、残联、民政、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基金征缴,特别是“皖事通·慧滁州”线上缴费方式的推广应用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医保经办机构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审核等业务经办工作,负责对参保缴费人员的数据信息进行维护。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在校大学生统一参保缴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做好困难群体身份认定工作,相关部门做好困难群体保费代缴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信息采集、保费催缴和代缴等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内容,按照民生工程考核要求,鼓励城乡居民连续参保,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参保率要达到99%以上。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财政、人社、税务、医保、民政、教育、扶贫、残联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各乡镇(街道)均要指定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各县、市、区税务局下辖的基层分局应指定专人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征缴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宣传主阵地的作用,全面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和就医结算程序、手机APP线上缴费方式等,提高宣传的针对性,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续保,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知晓度和满意度。开展对基层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线上缴费业务及操作的培训,大力推广使用手机App进行线上缴费,为城乡居民提供简便快捷服务。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居民参保工作的部署、宣传动员和培训工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减免财政承担部分的预算、足额配套并按要求及时上缴。定期对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进行督查,按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征缴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5日

文件下载: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滁政办电〔2020〕2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