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蚌埠市市本级公益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4-08 浏览量:52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市本级公益性项目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本级公益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所称市本级公益性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市直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根据资产统计分类要求,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民政基础设施、其他基础设施。

二、职责划分

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立项批复中应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负责牵头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指牵头组织推进政府公益性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市直主管部门也可同时作为项目单位。

本通知下发前项目单位不明确的,由项目申报单位牵头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代建单位、资金支付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牵头编制单位书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供项目前期设计咨询、施工管理、征地、拆迁等不同实施主体分项决算资料。

对本通知下发前因历史原因或特殊情况,无法按本办法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由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

三、工作流程

(一)公益性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编制,并在一个月内报送项目单位。

本通知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建设管理的,由市政府指定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的,由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代理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二)项目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报告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两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六个月。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项目决算后发现漏报、少报的,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的,由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单位已书面履行告知义务,因代建单位、相关主管部门、辖区政府以及其他资金支付单位等未按规定组织资料报送或审核等原因造成的,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三)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或市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四)市财政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六个月内批复(在批复文件中应明确资产移交对象及移交时间等事项)。

具体批复范围划分如下:

1.市级项目市直主管部门本级,市直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批复。

2.市直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由市直主管部门批复。

3.市直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须报市财政局备案(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

(五)项目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和资产入账或调账。

公益性项目竣工后所形成的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登记入账,并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公益性项目竣工后所形成的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的,由企业负责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

(二)对非财政资金形成的公益性项目,由出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直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部门职责,加强会商,积极配合,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于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按程序上报市政府,依法依规予以通报问责。

(四)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