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预防控制碘缺乏病十二五规划

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08-04 浏览量:46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编制的《黄山市预防控制碘缺乏病“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黄山市预防控制碘缺乏病“十二五”规划

(2011-2015年)

市卫生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安徽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皖政办〔2012〕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地方病的流行特点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市历史上曾是碘缺乏病比较严重的病区。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者几十年的不懈努力,通过全面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于2010年底,全市7个区县均达到县级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由于自然环境碘缺乏无法改变、市场偶有私盐冲击等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影响,防治工作稍有松懈,病情就会出现反复。因此,为了维护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预防控制碘缺乏病工作成果仍需进一步巩固。只有建立长效的防治机制,才能持续巩固防治成果,避免病情反弹。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碘缺乏病措施,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消除碘缺乏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将预防控制碘缺乏病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明确部门责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在已经取得防治效果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综合防治措施,着力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3.因地制宜,科学防治。根据碘缺乏病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技术措施,确保防治工作成果得到进一步的巩固。

  4.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广泛深入开展预防控制碘缺乏病的健康教育,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巩固防治成果,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开展。

  三、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预防控制碘缺乏病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全市以县级为单位,全部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不发生新的地方性克汀病病例。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

  (二)具体指标

  1.碘盐覆盖率达到95%以上,加工、批发、居民户环节碘盐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

  2.8—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或等于100微克/升,小于20微克/升的样品数不超过10%。

  3.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小于5%。

  4.中小学生预防控制碘缺乏病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四、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监测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监测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专业防治机构要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碘缺乏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为适时调整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落实防控措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自2012年3月15日起,全市食盐加碘标准由过去的35(±15)mg/kg调整至25mg/kg(±30%),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碘盐生产、销售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在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不加碘食盐。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防止出现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状况,为我省适度调整食盐加碘浓度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使预防控制碘缺乏病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群众防病意识,促进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要把预防控制碘缺乏病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防治工作指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本地区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落实实现预防控制碘缺乏病规划目标的政策措施。

  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监测和评估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预防控制碘缺乏病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社会经济协调有序地发展。

  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预防控制碘缺乏病工作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盐务主管部门要做好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监管,确保市场合格碘盐的供应量。

  盐业、工商、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碘盐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教育、广电、残联等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防控制碘缺乏病健康教育活动。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资金。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充分利用项目资源,形成预防控制碘缺乏病方面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法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防治碘缺乏病的法律、法规,加强法治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防治。

  (五)提高防治能力。各级防治机构要加强预防控制碘缺乏病能力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和更新必要的设备和装备,合理设置岗位,强化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提高防治队伍综合素质,保证防治工作需要。坚持科研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针,针对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加强部门合作,组织技术攻关,力争有所突破。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及时跟踪和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努力提高我市预防控制碘缺乏病工作水平和能力。

  (六)考核评估

  各区县要根据本规划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预防控制碘缺乏病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与考核评估。市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及市直有关部门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并在2013年和2016年对各区县及市直有关部门执行规划情况分别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考核评估具体方案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省考核评估方案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