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07-03 浏览量:38

为认真做好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皖政办〔201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是我市需要重点控制的三大传染病之一。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了民生工程来抓。特别是从2002年开始,全市全面推行了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各级政府积极履行承诺,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使我市结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市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2010年,我市肺结核报告发病率已经降至69.67/10万,新发涂阳肺结核发现率≥70%,新发涂阳肺结核治愈率≥85%,如期实现了蚌埠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中提出的控制目标。

现阶段,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我市肺结核报告发病人数始终位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的前列;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流动人口不断增多,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发现数呈上升趋势;耐药结核病危害日益凸显,未来数年内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成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严重传染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人数持续增加,防治工作亟待加强;城镇贫困人口、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结核病防治形势严峻。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非常大,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强化各项防治措施。

二、防治目标

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全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人数达到1万人;

——全市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以县(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率达到100%;

——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卫生厅确定的示范县结核病患者艾滋病病毒的筛查率达到70%;

——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

三、防治措施

(一)加大患者发现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卫生、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开展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遏制耐药菌传播。积极开展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流动人口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县(区)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落实双重感染防治措施,提高患者生命质量,减少患者死亡。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通过实施中央财政公共卫生项目,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免费筛查服务。在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县,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要坚持平时宣传与每年的“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各县(区)实际,制定本县(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明确部门职责,落实防治合作。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宣传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防治服务体系。要加强县(区)、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原则上每个县 (区)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市级、县级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落实经费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继续做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级和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尤其是要将耐药结核病患者诊疗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畴,并提高报销比例。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结防队伍建设,提高结核病防治能力。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切实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七)规范药品管理,保障药品供应。做好国产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新型抗结核药品的接收、保管、供应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对患者的药品供给。

五、监督与评估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结核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市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各县(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市政府。